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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滇池路208号昆明联合产权交易所
电话:0871-65313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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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让登记及受理办法(挂牌)
2008/10/17 点击:6088
昆明产权交易中心
产权转让登记及受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在昆明产权交易中心进行的产权转让申请登记及受理行为,根据《昆明产权交易中心产权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昆明产权交易中心进行的国有产权交易活动。其他产权交易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产权转让申请登记,是指昆明产权交易中心对提交转让申请的转让方及转让标的有关情况进行登记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产权转让申请受理,是指昆明产权交易中心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已登记的产权转让申请进行受理的行为。
第四条
产权转让申请登记时间为每个工作日的9:00-17:00。
转让方申请转让产权,应与昆明产权交易中心签订《产权交易委托合同》。
第五条
转让方转让产权,应向昆明产权交易中心提交以下文件:
(一)《产权(股权)转让申请书》;
(二)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四)转让方的内部决策文件;
(五)产权转让有权批准机构同意产权转让的批复或决议;
(六)转让标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提交转让标的企业的股东会决议和公司章程;转让标的企业为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企业的,提交转让标的企业的董事会决议和公司章程;
(七)涉及职工安置的,提交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八)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核准表或备案表;
(九)转让标的企业审计报告;
(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一) 拟向转让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转让的,提交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十二) 《产权交易委托合同》。
第六条
转让方应对所提交产权转让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七条
昆明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方提出的《产权(股权)转让申请书》及相关文件进行登记,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转让文件的审核工作。
第八条
审核通过后,昆明产权交易中心根据转让方签署的《信息披露书》将产权转让信息进行公开披露。
第九条
因转让方提交的产权转让文件、资料存在虚假、差错、遗漏等导致相关方产生经济损失,转让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报昆明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昆明产权交易中心。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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