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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交易中心会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2008/10/17 点击:6159
产权交易中心会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为加强交易中心会计档案的科学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会计档案的界定和主管
1、会计档案是指交易中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材料。
2、中心建立和健全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
3、交易中心自觉接受上级财政机关和档案业务机关的业务指导、监督与检查。
三、会计档案管理
1、财务人员对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按照归档的要求,负责整理立卷或装订成册。当年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财务部保管1年。期满后原则上编造清册立卷归档。
2、档案部门接受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拆封重新整理的,会同财务人员和经办人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3、会计档案应妥善保管、有序存放,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4、交易中心内查阅会计档案要按规定办理手续。上级机关或外单位需要查阅的,要经交易中心法人代表批准,且派专人陪同阅看;原件不得借出。
5、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可分为永久、定期二类,详见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起算。
6、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必须经中心法人代表或财务人员提出销毁意见,并严格审查,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报经主管批准后销毁。对尚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和法律纠纷涉及的原始资料,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直至案件结束为止。
7、会计档案销毁前,监销人应认真清点核对,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签名,并将监销情况上报有关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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