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滇池路208号昆明联合产权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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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昆明联合产权交易有限公司(简称“昆交所”)进行的实物资产转让行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及《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实物资产是指法人及其他组织所拥有的具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产、机械设备、机动车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物品等资产。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实物资产转让是指实物资产转让主体(以下简称“转让方”)在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后,通过昆交所发布实物资产转让信息,公开转让实物资产的活动。
第四条 参与实物资产转让活动的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从事实物资产转让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
第六条 实物资产转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 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可以委托昆交所交易服务会员代理进行实物资产交易。委托交易服务会员代理进行交易的,应当与交易服务会员签订委托合同。
第二章 受理转让申请
第八条 转让方转让实物资产,应当具有转让该标的的主体资格,保证该标的可以合法转让,并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履行决策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须进行评估并履行相应的核准或备案手续。
第九条 转让方应当向昆交所提交实物资产转让信息披露申请,按照要求提交披露信息内容的纸质文档材料,并对披露内容和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条 转让方应当向昆交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资产转让信息披露申请书》;
(二)转让方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三)转让方相关决策文件;
(四)转让标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权属登记的,应当提供权属证明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五)转让标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定价依据;
(六)转让标的涉及共有或转让标的上设置其他权利的,相关权利人同意转让的文件或转让方对权利限制相关安排的说明文件;
(七)昆交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转让方还须提交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表或备案表。
转让标的权属关系复杂的,昆交所可以要求转让方就转让事项提交《法律意见书》。
第十一条 实物资产转让竞价方式包括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以及其他竞价方式。
昆交所对网络竞价活动在操作流程等方面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实物资产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所设受让方资格条件相关内容,应当在信息披露前完成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资产转让信息披露申请书》中应当明确交易保证金的交纳金额、交纳时点、交纳方式、保证事项和处置方法等内容。设定的交易保证金金额,一般不低于转让标的转让底价的30%。
第十四条 转让方转让已对外租赁房产、转让共有物等涉及优先购买权情形的,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五条 昆交所对转让方提交的信息披露申请和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材料的齐全性与合规性、披露内容的完整性与准确性、交易条件设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
符合信息披露要求的,昆交所予以受理,并依据转让方提交的信息披露申请的主要内容对外发布实物资产转让信息披露公告(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公告”)。
第三章 发布转让信息
第十六条 昆交所依据转让方提交的材料在昆交所网站发布信息披露公告。
转让方可以根据转让标的情况合理确定信息披露公告期限。
实物资产项目转让底价低于1000万元的,信息披露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转让底价高于1000万元(含)的,信息披露公告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涉及非国有实物资产转让项目,转让底价高于1000万元(含)的,信息披露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公告期间,转让方不得擅自变更公告中的内容和条件。确需变更公告内容的,转让方应当取得转让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并由昆交所在网站重新发布信息披露公告,重新计算公告时间。
第十八条 信息披露公告期间,转让方应当接受意向受让方的查询洽谈,并对意向受让方现场踏勘作出安排。
第十九条 信息披露公告期间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可以延长信息发布期限或在变更转让底价等条件后重新进行公告。
转让方延长信息披露公告期限且不变更公告内容的,每次延长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在公告的信息披露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并且转让方未明确延长信息披露期限的,本次信息披露自行终结。
第二十条 涉及国有实物资产转让项目,首次信息披露公告中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如在公告期间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可按照重新进行信息披露。如新的转让底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转让方应当经转让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后,重新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实物资产转让项目自首次信息披露之日起12个月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应当重新履行资产评估及信息披露等转让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 信息披露公告期间出现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情形,或者有关当事人提出中止信息披露的书面申请和有关材料后,昆交所可以作出中止信息披露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信息披露中止期限由昆交所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一般不超过30日。昆交所应当在中止期间对相关的申请事由或者争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后,及时作出恢复或者终结信息披露的决定。
如恢复信息披露,在昆交所网站继续公告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且累计公告时间不得少于原信息披露公告中约定的时间。
第二十四条 信息披露公告期间出现致使交易活动无法按照规定程序正常进行的情形,并经调查核实确认无法消除时,昆交所可以作出终结信息披露的决定。
第四章 登记受让意向
第二十五条 意向受让方应当在信息披露公告期间向昆交所申请意向受让登记。
第二十六条 信息披露公告期间,意向受让方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查阅信息披露公告所涉内容的相应材料,按照信息披露公告中的约定进行现场踏勘。
第二十七条 意向受让方完成受让意向登记后,按照信息披露公告中的约定将交易保证金交纳至昆交所指定账户后即获得受让资格确认。
第二十八条 意向受让方对所提交申请内容和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受让方资格有特殊要求的或转让方对资产转让有特殊要求的,意向受让方还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公告中的约定向昆交所提交相应文档材料。
昆交所对意向受让方所提交材料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并在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将对意向受让方的受让资格审核意见书面告知转让方。
转让方在收到昆交所的受让资格审核意见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转让方逾期未予回复的,视为同意昆交所作出的受让资格审核意见。转让方与昆交所意见不一致的,由转让行为批准单位决定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受让条件。
第三十条 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期限为信息披露公告截止日的17时。意向受让方逾期交纳或未全额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第三十一条 信息披露公告明确表示接受联合受让的,多个意向受让方可组成联合受让体,向昆交所提交受让申请参与受让。联合受让体各成员应提交《联合受让协议》,约定各成员的权利义务。
第五章 组织交易签约
第三十二条 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可以以挂牌价格协议成交;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照相关竞价规定组织竞价。
第三十三条 实物资产转让存在转让已对外租赁房产、转让共有物等涉及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场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三十四条 受让方确定后,交易双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公告中的约定及时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或其他成交确认文件。昆交所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信息披露公告的内容以及报价结果等,对《资产交易合同》或其他成交确认文件进行审核并存档。
第六章 结算交易资金
第三十五条 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交易价款,以人民币计价。交易资金应当通过昆交所指定结算账户以货币进行结算。
交易双方因特殊情况不能通过昆交所结算交易价款的,转让方应当向昆交所提供转让行为批准单位的书面意见以及受让方付款凭证。
第三十六条 受让方原则上应当在《资产交易合同》或其他成交确认文件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到昆交所指定结算账户。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照相关约定转为交易价款。
符合划款条件的,昆交所在转让方申请办理交易价款划转手续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支付到昆交所指定结算账户的交易价款无息原额划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昆交所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原额原路径返还。
第七章 出具交易凭证
第三十七条 交易双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或其他成交确认文件,受让方依据合同约定将交易价款支付至昆交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且交易双方支付服务费用后,昆交所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第三十八条 产权交易凭证应当载明:转让标的名称、项目编号、转让方名称、受让方名称、交易价格等内容。
第三十九条 产权交易凭证应当使用统一格式打印,不得手写、涂改。
第四十条产权交易凭证仅作为交易双方进场交易的证明。转让标的权属转移需进行变更登记的,交易双方凭产权交易凭证等相关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十一条 昆交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将交易结果通过网站对外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转让标的名称、转让标的评估结果、转让底价、交易价格等,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八章 其他
第四十二条 转让方在转让标的移交前,负有保全责任。
第四十三条 实物资产转让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以权属不清的实物资产进行交易的;
(三)采用欺诈、胁迫、隐瞒信息、恶意串通等手段,妨碍公平交易的;
(四)转让方超越权限擅自转让资产的;
(五)转让方提供虚假资料、隐瞒重大事项的;
(六)意向受让方在参与受让的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或约定,弄虚作假,恶意串通,对转让方、昆交所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施加影响;在竞价过程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扰乱竞价交易活动正常秩序,影响竞价活动公正性的;
(七)交易双方私下交易的;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交易各方违反规定出现上述禁止行为的,除依照昆交所有关规定承担责任外,给相关权益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第四十四条 昆交所依据本规则进行的各项审核均为合规性形式审核,交易各方应当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第四十五条 实物资产转让的相关材料由昆交所存档。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涉嫌侵犯国有资产合法权益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昆交所终结资产转让。
第四十七条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部门对实物资产转让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实物资产转让中出现中止、终结情形的,昆交所应当在网站上公告或书面通知相关方。
第四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家司法机关等对于实物资产转让有特殊要求的,昆交所可以采用网络竞价方式组织批量资产集中进行专场交易,就专场交易活动的相关安排制定活动须知并进行公示。
第五十条交易双方应当按照昆交所的收费标准支付服务费用。
第五十一条 转让方、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及其交易服务会员应当对在实物资产交易过程中获悉的交易对方的相关情况承担保密义务。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涉及按照日、月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算入,从次日起开始计算。
信息披露公告时间按工作日计算,遇法定节假日以政府相关部门公告的实际工作日为准。
第五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探矿权和采矿权、债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经营权、产能指标、合同权益等转让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五十四条 境外实物资产转让及自然人所拥有的实物资产转让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昆交所。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昆明联合产权交易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